云南省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施行以来,少数企业和个人怀着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拖欠劳动者工资。云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警示有欠薪想法的企业和个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1.李某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年12月29日,兰某等10名劳动者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承包人李某等在承建盈江“3·10”地震灾后恢复工程施工中拖欠工资。经查,2011年6月李某等以伪造公章的行为与重建户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并收取了工程预付款,但完成部分工程后便无法联系,共计拖欠其招用的10名劳动者工资53150元。因无法联系到李某等,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到施工工地张贴送达的方式向李祖坤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李某等逾期未支付。
2012年3月28日,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盈江县公安局。盈江县公安局依法立案,通过网上追逃将李某等抓捕归案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9月11日,盈江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等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3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曲靖市麒麟区某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5月21日,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白某某、凡某某等28名工人投诉,称老板何爱飞拖欠工资。经查,被投诉人何某等系曲靖市麒麟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承包了某KTV装修工程,法定代表人某同时也是该工程的主要负责人,该工程完工后,拖欠28名工人工资42400元。2013年9月30日,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曲靖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曲靖市麒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
2013年10月22日,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沾益县公安局。沾益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14年3月14日逮捕何某等。沾益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何某等认罪态度较好,在提起公诉前由其亲戚代为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4年6月23日,沾益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3.高某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5月23日,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刘某某、雀某某等11名农民工投诉,称包工头高某等拖欠工资。经查,刘某某、雀某某等11人跟随高某等多个工程项目做工。高某等在结算到110095元工程款后逃匿,共拖欠11名农民工工资76645元。因无法联系到高某等,2014年6月24日,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到建筑工地张贴送达的方式向高某等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高某等逾期未支付。
2014年7月19日,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德钦县公安局。德钦县公安局依法立案并网上通缉,2014年8月6日将高某等抓捕归案,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德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协议,当庭支付了劳动报酬,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2014年12月10日,德钦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高某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4.彭某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2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多起投诉称彭某等拖欠工人工资,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彭某等在承包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勐海浩宇大城项目抹灰班组工程期间,共拖欠46名农民工工资131758元。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额将人工工资拨付给了承包人彭某等,彭某等在收到款项后未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月27日,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直接送达本人的方式向彭某等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彭某等逾期未支付。
2014年3月25日,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勐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5月16日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彭某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5年6月2日,勐海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彭某等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5.黄某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2月5日,廖某某等人到云南省曲靖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昆明某等建筑经营有限公司承建的万某等际商贸城A区第四项目部拖欠工人工资,曲靖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11年底,昆明某筑经营有限公司在承建曲靖万宇国际商贸城A区工程后,将第四项目部的工程承包给保某某,保某某与黄毅合作承建该工程,工程由黄某实际负责。根据合同约定,昆明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全额拨付到第四项目部工程专用账户,黄某将其中的1300万工程款转入其私人账户。2013年6月,黄某下落不明,并拖欠116名工人工资5654635元。因无法联系到黄某,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3日以到施工工地张贴送达的方式向黄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黄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黄某逾期未支付。
2014年1月15日,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某宾馆将黄某抓获。2015年1月28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钟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9月,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拉某等25名农民工投诉,称包工头钟某拖欠工资。经查,拉某等25人跟随钟某分别在多个工地做工,钟某从各个工地结算到1007261元工程款后携款逃匿。因无法联系到钟某,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19日以到建筑工地张贴送达的方式向钟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钟某逾期未支付所拖欠工资。
2014年10月8日,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德钦县公安局。德钦县公安局依法立案并网上通缉,2014年10月31日将钟某等抓获。2015年3月30日德钦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钟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拉某等25人劳动报酬款共计人民币350200元。
7.唐某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刘某某、贺某某等30余名工人投诉,称包工头唐某等拖欠工资。经查,刘某某、贺某某等人跟随唐某等分别在沾益广厦房地产益兴园小区南江建工项目、沾益房地产龙腾园小区中浩建筑公司项目及沾益大营戒毒所中浩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做工。三个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将工人工资全额拨付给唐某等由其进行发放,但唐某却携带工资款逃匿,合计拖欠229名工人工资118万元。3月24日,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对三个项目施工单位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对唐某以到施工场所张贴送达的方式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唐某逾期未支付。
2014年3月31日,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沾益县公安局。沾益县公安局依法立案并网上通缉,2014年7月13日将唐某等抓获。沾益县人民法院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唐某等到案后积极与涉案工人核对拖欠工资数额,且已支付涉案工人的工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2014年12月31日,沾益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唐某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8.张某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30日,范某等10余名工人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镇沅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及辅助用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者张某等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镇沅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及辅助用房工程分包给张某等,施工期间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足额拨付给张某等,张某等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因无法联系到张某等,2013年3月6日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到施工工地张贴送达的方式向张某等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张某等逾期未支付。
2013年6月7日,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镇沅县公安局立案侦办。2014年12月,张某等在云南省景洪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4月13日,镇沅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军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付清范某等14人劳动报酬共计34895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等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7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程某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7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多起投诉,称承包人程某等拖欠工资,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时立案调查。经查,程某等承包了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勐海浩宇大城二期项目21、22、26、30幢粉刷工程,共拖欠29名农民工工资67142元。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额将人工工资拨付给了承包人程某等,程某等在收到款项后便失去联系。因无法联系到程某等,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邮寄和到施工工地张贴送达的方式向程某等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程某等逾期未支付。
2014年3月25日,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勐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5月4日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中认为被告人程某等当庭表示认罪,在提起公诉前能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被告人程某等可从轻处罚。2015年6月4日勐海县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程某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10.任某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1月至8月,劳务承包人任某等(无资质)多次组织贺某、程某等人就工资拖欠问题围堵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并多次到县政府上访,反映拖欠工人工资共计400余万元,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调查。经核实,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经协商,业主、建筑公司和劳务承包人任某等于2014年6月28日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业主方把其名下房屋作价406.7109万元抵偿给任某等,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任云收到业主方作价抵偿的19套房产后,将其中18套房屋抵偿给邱某,收到抵偿款240万元(其中抵还借款及利息110万元,现金130万元),2014年8月任某等向下属班组长支付了81万元后便失去联系,仍拖欠贺某等115名工人工资215.141万元。因无法联系到任某等,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9日和2月9日以到施工现场张贴送达的方式向任某等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任某等逾期未支付。
2015年2月12日,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石林县公安局。石林县公安局立案侦办,于2015年3月20日在重庆垫江县将任某等抓获。2015年8月7日,石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3日,石林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任某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