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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员工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后受工伤,如何处理?
作者:昆明人才招聘网 时间:2016/6/26 阅读:424次

【协议】员工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后受工伤,如何处理?

主题描述


我们公司是一家服装加工厂,有60多名员工。由于公司比较小,老板不愿承担太多的人力成本;所以,在购买社保问题上全凭个人自愿。如果员工不愿购买社保,只要和公司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就可以了。
但是,前不久有一个放弃购买社保的员工由于操纵不当,手掌被机器砸伤;现在,这名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补偿金等,由于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办。
请教大家,员工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后受工伤,如何处理?这是一个司空见惯的问题,由于公司缴纳社保所占比例较大,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讲,更是这样,所以便出现了上述问题中所谓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但是工伤之后便会有一系列的麻烦。
      我认为,得知员工出事的第一时间,应该这样操作:
首先:确认是否工伤。
    作为企业的HR,在得知员工受伤后,首先应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均属于工伤。
     本案中,员工手掌被机器砸伤,应属于工伤范畴。

其次:了解工伤应享有的待遇。
      员工受伤后会有各种声音,也会有很多“好心人”出主意,这个时候,作为专业人士,我们要熟知哪些是工伤应享有的待遇。
1、医疗费(按国家规定,可以报销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报销部分,可以按照医院打印的明细清单(可报销或部分报销的);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单位支付,可参考当地消费水平或者出差补助);
3、误工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不能降低,一般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由单位支付;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间由单位负责;工伤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按照伤残级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员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原则上以上费用均由单位负担。

第三:了解完上述内容后,赶紧的,送温暖活动。
1、看望员工,真诚问候,垫付医药费,了解员工的困难,奠定和员工沟通协商的感情基础;
2、摆事实、讲道理,员工受伤,肯定是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这样说来,员工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
3、真正能够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的员工,也许并不知道这么多的补偿和规定,那么,作为企业的HR,和员工好好的沟通一下吧,医疗费、误工费少不得,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多说好话,留住员工,少赔银子,你懂得。
4、协商后立即执行,且随时关注受伤员工的动态,包括治疗状况以及心理动态。

后续:稳定员工,谏言企业负责人
      1、由于生产厂家多数会有老乡、朋友等等,一定要把这件事情的善后做好,关注其他员工的思想动态,严格规范操作流程,避免思想波动和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事情发生后,相信对企业也是一个告诫,作为企业的HR,我们除了善后总结以外,最关键的是建议老板给员工上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实际上分担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并且,所谓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是无效的。

      如果老板坚持,那么不妨换一个角度,给员工上一个商业的“意外险”,现在的意外险分的非常细致,而且价格低,如果是企业整体购买,也能引起保险公司的重视,虽然补偿没有那么全面,但是对于员工来讲,也是一份保障。
    
      后记:我记得当年学习政治的时候,有这样一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规章制度与之相触者无效。那么在员工关系中,《劳动法》就是根本大法,与之相违背的一切协议、规定都是无效的。

      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作为企业的HR,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HR,有时候明知道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但又无可奈何,在这个为了五斗米而折腰的社会,我们高傲不得、坚持不得,但分清利弊,晓之以理,却是可以的。要相信,野百合也会有春天,加油!对于一家规模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不高,老板肯定会想办法降低人力成本。加工业人员流动性大一些,而且工资并不高,以赚钱为需求,社保对于他们来说意义不大,所以一些人也不愿意交。一个不想给交,一个不愿意交,双方一拍即合达成《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原本这是你情我愿,民不举官不究的事,可没出事之前啥都好说,一旦出了事,人本能的会去维护自身的利益,现在劳动法规健全,员工的法律意识也变强,一旦事情闹大公司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作为HR我们必须清晰的了解当地的劳动法规,我们的责任是如何帮助企业合理的规避用人风险,关键时刻提醒老板,节省成本是好事,但是要看值不值得冒这个险。我想你应该清楚所谓的放弃购买社保协议是无效的,闹到劳动部门公肯定败诉,医疗费用承担不说,之前的社保还要补缴。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吃一堑长一智吧。
协商解决问题
解决员工问题我觉得要先弄清楚员工的诉求,知彼解己有的放矢。员工本来是是想省点钱,结果不小心受伤了,身体、情绪、经济状况都会收到影响,在工作中受伤他肯定会找公司要说法。这个时候公司的态度要好一些,不要上来就先推责任,拿协议说事,否则只能激怒受伤员工,你敢冒风险就要承担这样的后果。建议公司想出一部分钱治病救人,安抚受伤员工和家属的情绪。待情况好转再谈费用细节。这个过程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谈的过程中也要员工清楚他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公司承担大部分,个人承担小部分。当然关于费用的问题一定要跟老板讲清楚,如果不积极解决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亡羊补牢
犯不可怕,但不能摔倒在同一坑里。经过这次教训我想你们应该好好反思如果去完善。老板刚刚赔了一笔钱,你现在让老板马上给员工补社保也不太现实,而且一旦上全了负担确实很重。下面给出几点建议:
1、保险交给代理公司。保险交给代理公司的好处是可以按最低的缴费基数操作,员工和企业都可以省很多的钱。或者可以只参加医疗保险(含工伤)。医保员工都能用得上,工伤我觉得是必备的,员工不需要缴费,单位也不需要交很多,一旦发生意外,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可以减少很大的损失。
2、商业意外保险做补充。加工业应该属于风险比较高的行业,员工因操作不当发生意外的概率比较高,建议考虑给员工参保意外伤害险,每人100-200元,钱不多但是可以有更多的保障。
3、坚强员工操作培训。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技术熟练度,降低意外发生率。
4、适当的维系与劳动主管部门的关系。
总结
在当今市场大环境下,企业要想做到完全守法确实比较难,会面临较大的成本负担。有一些企业会怀着侥幸的心理,剑走偏锋,结果省了芝麻丢了西瓜。要想节约成本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操作,即使要违法,也要核算评估,冒这个险是否值得,是以小博大还是以大博小?因此在这个评估决策过程中,我们HR一定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帮助老板分析利弊,切莫无底线的支持。主干梳理:
1.      公司较小,老板不愿承担太多的人力成本;
2.      社保办理全凭员工自愿;
3.      如果不愿意购买,员工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即可;
4.      现有一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员工发生工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相关费用。
案例解析:
众所周知,中国境内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责任和员工的权利,具有强制性,不存在员工放弃之说。
但在实际运用中,尤其是社保办理过程中会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
1、试用期不购买社保。很多单位虽然为员工购买社保,但在试用期不为员工投保,通常是在转正时才申报。如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费用也是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2、社保实际受理时间与员工入职时间差。如社保每月5-20号之间受理,每个月只办理一次增加,而员工可能在未增加上时发生工伤或是在当月20后以后到次月5日前入职,都会存在一个时间上的差异问题。建议与当地社保机构联系,是否可以先行备案。并且在入职时,即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3、员工入职前未购买过社保,按目前的退休年龄,即使到单位就开始缴纳社保,但到退休年龄可能不足15年。有些员工之前在一些不正规的企业,或是在家务农等,从未参加过社保,也未参加过新农合之类的。在员工入职时,即发放告知函给员工,说明其以前从未参加过社保,从到本单位开始缴纳社保,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需要个人补缴相应费用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告知函格式如下:
告 知 函
      先生/女士:
您出生于        年     月     日,于   年  月  日进入我公司,前期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社保养老缴费满  年,社保医疗缴费满  年方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鉴于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要您个人一次性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或延迟退休直至满足社保缴费年限。
特此告知
4、员工在老国营企业内退,原单位还在缴纳社保。到新单位工作时,企业无法为其购买社保,按劳务关系用工。建议与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购买商业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015年2月安徽省出台了关干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第十八条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而没有办理的,劳动者可以选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综述,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的义务,即使员工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也不能作为单位逃避责任的借口。在员工发生工伤后,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费用,标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三款规定,目前企业唯一能减少风险的办法就是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后,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承担后续费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同时,为规避风险,应该再为员工投保商业险。减少人工成本的方式很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障,就是在为企业节约成本。 企业HR可以从两者费用对比,给出合理建议,切不可因小失大。在职场当中,什么事情都可能遇得到,有在公司突然死亡的、有在公司玩失踪的、有在公司不小心弄得缺胳膊少腿的。公司对这些种种意外,都在加强管理,并把公司发生的工伤等意外事件纳入到考核层面进行管理,争取减少并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但都叫做意外,肯定是常常会是意想不到的时候发生的。既然说到是工伤的事情,给大伙分享几个过往的事情,也算是让大家知道什么叫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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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事情的出现,往往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的,让人防不胜防,更是让人对安全问题,不敢有丝毫的请示,这叫做重视人身安全,是做任何事情的首要前提,更是必须遵守的不二原则。
    但作为公司,在这些情况下,又该做些什么事情呢?我个人觉得,可以做这些事情,来减少必要的一些损失:
    第一个:大力宣传社保知识。有句话叫“不知者无罪”,但其实这句话是不正确的,国家的法律条款,规章条例等,是必须知晓的,这样才能让自己得到更好的保护。社保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政策,就代表了其的强制性,不缴纳社保,就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所以,不论是出于何种考虑,员工不论是如何承诺不缴纳社保,公司都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如何能让员工更好的接受社保知识,那就要加强社保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的给员工灌输社保方面的知识,这样不断的深入到要员工的心中,使抵触情绪的消减。
    第二个:出现问题积极应对。很多公司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而且还振振有词的说员工自动放弃社保。刚刚说道,社保是强制性实施的,是不得放弃的。如果真的因为没有缴纳社保而出现意外,只能说,公司自己多承担点吧,也算是给国家减轻点负担。如果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司,积极的帮助员工度过难关,也能在员工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比如,积极申报工伤、慰问发生意外的员工、发放慰问金等等措施,我相信,企业定能收获更多的掌声。
    第三个: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出现问题不要怕,没有过不了的坎、没有爬不上的山。对症下药,抓住核心和关键问题。就如案例上说的,没有缴纳社保出现了工伤的事情,那只能说,这是公司管理出现了漏洞,更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所以,要做的事,就是妥善处理这起工伤事件,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额由公司支付。做完就结束了吗?肯定是不对的,这件事情是公司的重大失误,那就吸取经验教训,完善社保管理工作,杜绝诸如此类事情的发生。让公司从被动转为主动。
    第四个:社保大事,不可儿戏。说了这么多,归根到底,就是基础未做扎实,出现了如此大的漏洞。社保是与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大事,关乎养老、医疗、生育、工伤等方方面的事情,如果没有做好,那将带来多么不良的后果,简直是让人不寒而栗。所以,在社保问题的处理上,一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社保的管理工作,让社保工作更为的科学规范,切不可当成儿戏,否则必将出大事。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员工的保护也更为全面,所以在员工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素养,为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管理中,提供更为科学合理并专业化的意见和政策,来帮助企业成长。
来源:昆明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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