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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职的员工要求在公司呆满30天才走,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作者:云南人才招聘网 时间:2015/12/5 阅读:287次

 

提出离职的员工要求在公司呆满

30天才走,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近期有一位员工提出离职,公司在接到他的离职申请后,与部门领导沟通了一下,觉得他没有特别重要的工作需要交接,只需简单的办理一个离职手续就可以走了,所以HR部门就通知他当天办完所有离职流程就可以不用来上班了,但该员工声称他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提出离职的,所以一定要呆满30天才离开...
根据本期话题,我们不防先进行梳理:

  一、员工提出离职,公司接到他的离职申请。(是否员工提出的书面申请,而申请是如何写的?是否有时间?)

  二、员工提出离职,要求呆满30天才离开。(为什么要呆满30天才离开?真的是要这一个月工资吗?做为HR是否与员工进行过充分沟通?)

  三、员工声称根据劳动合同法履行手续,是否合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个说法:员工主动提交离职申请,经企业同意,企业可以办理解除手续,从办理手续当天开始不承担任何费用。这一条需要仲裁部门来确定,其关键点是员工提出、企业同意,也就是说双方协商一致)

  经过梳理,我也没有梳理出太多的内容,但却能反映出几个关键点——手续、沟通、态度。

一、手续。

  1、员工离职手续是否齐全?有没有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是否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如果有书面申请,而上面又有明确的时间要求,那么,做为企业就没有必要急于办理解除手续;如果没有时间要求,个人认为,企业可以根据法规上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去办理解除手续,相关费用也将相应减少(这一条由权威部门确定);

  2、如果员工要求合理,做为企业不能以身试法,员工本人主动提出离职,企业可以依法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而且如果因员工的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还会向员工进行索赔,所以,对于企业来说,急于解除,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在些期间,企业可以与其进行工作梳理、提前交接,其实,一个月一晃就过了;

  3、按照规定及双方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其档案、社保关系进行及时转移,手续办理完毕要留存相关资料。

二、沟通。

  从案例上来分析,这个事情真的是问题吗?不过,要将这个问题解决好并不容易,而我认为,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沟通。

  1、与员工之间。了解该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是不是他找到了更适合他的工作?还是他在工作上或生活上遇到了什么困难?又或者是有一些事情影响到他的情绪,使他一时想不开?但不管怎么说,做为HR,我们应敞开心扉、坦诚相见,通过沟通,能真正了解其真实的想法,以寻求解决之道;

  2、与领导之间。了解到该员工真实离职原因,除他找到新的工作外,其他的做为企业应给予解决。向领导建议:一是先说明情况;二是强调此时解除合同造成的后果,如果顺其自然到时间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三是可以将此事做为宣扬企业人性化管理的手段,如员工提出离职,企业主动进行了沟通调查找到原因,并给予及时解决,或者是该员工就是要混这一个月工资,那么做为企业,我们没有对其为难,并进行了劝导,但其本人并不领情,反过来说明企业是有感情的;四是如果领导还说能解除就解除,那么我们要建议,如果该员工找个理由不来办理手续,或者以请病假为由,做为企业还是要进行处理,反而会造成负面影响(员工请病假,我们如何核实?而对于员工来说,找个关系开个病历只要他们想了肯定能办到,所以损失会更大),所以希望我们要理智处理,避免矛盾激化;五是建议领导还是将其留下,不管其做出什么样的过激行为,或者他的岗位有多么的不重要,对于企业来说,既然培养了,还是要尽量挽留;

  3、结合领导的态度,如何处理要向员工再一次进行沟通。一是留,要留就要使员工消除不好的想法,正确劝导,建立互信,并对其从新上岗以后的工作进行要求;(最好的结果)二是走,领导如果接受建议,顺其自然到点办理手续,如果不接受建议,又不能违反相关法规,一种方式是再沟通,好聚好散、哥们感情什么的进行劝导,也可以强调后期还要办理档案调离、社保转移等事项什么的,如果其不听劝,只能想损招了,也就是说让员工在这里呆着也不舒服,只要一天没有离开,就要接受公司的考核、工作安排,而公司同样可以对其工作进行梳理,挑挑毛病,施加压力,找点证据,因其离职给企业带来了损失什么的。

三、态度

  做为企业,不管最终结果如果,态度一定要做到不亢不卑、有理有节,要旁敲侧击、耐心引导。这样做一是给该员工施加愧疚感,二是让其他员工看到企业的大度与宽容。

  结语:不管此事最终如何处理,做为企业的HR,要有规避风险的意识,对待任何事情要公平公正,敢担当,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为企业发展谏言献策。

从本案描述来看,HR部门做好了部门间的沟通工作,但是忽略了员工本身的权利与思想动向。一是离职面谈的缺失,失去了公司通过员工了解各项运转及管理的机会;二是搞清部门意愿之后,没有了解员工想法并去尊重员工,倒逼员工“混这30天工资”。

 


一、站在员工角度考虑——读心;

  员工主动离职,必有其走的原因。我们要求HR部在接收员工离职申请第一时间要做离职面谈明确员工离职原因。

  1、为将来发展,积蓄能量换一个平台;

  2、与管理人员不合,分分钟不想再呆公司;

  3、家务原因,迫不得已做出离职决定。

  对应前两者,我们很好对待,不怕员工不走,就怕员工走得太急。而对于第三条,无论员工处于何种状态,有一点员工对岗位对同事对公司都有留恋,员工按制度行事,即使员工多么无足轻重,甚至已经有人立即上岗可接替该员工,我们都不能催促员工立刻离开。心若在,情就在。不过我们要让员工站好最后一班岗,将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还有一种情况,员工不想付出高额跳槽成本,在应聘新东家还没得到OFFER时,如果立即离开公司,那么应聘期间的生活来源就切断了。

 


二、替部门负责人考虑——言利;

  公司的管理有制度作为保证。这位HR从业者,尊重部门意愿从事,保证了部门当月人工费用的降低,或许能减员增效,起到良好效果。但是我们要考虑:

  1、公道的前题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今天这个岗位人员无需交接,你立刻让其走人;但是明天一个重要岗位人员离职,人家也要立刻离开,你是让他走还是不让他走?人家可以说:***离职申请书递交当天就走了,凭什么我不能走?尽管你有离职交接的理由,但只在今天这一条的处理上,你就在制度面前矮了半分。除非这个岗位是因人而置,岗位可以撤销或者合并。

  2、对于有经济指标考核的部门,我们重点对部门负责人做好人员流失分析与改进工作,而不仅仅考虑人员费用的降低手段。

  对于定岗定员,每个部门每月的费用基本是固定的。问题就在人员离职新人交接时产生岗位重复人员支出。有的企业,在新人接手后,老人可以离开;而新人上岗产生的效率是远不及老员工的。这也是离职与招聘成本之一。只要有人员离职,这种风险就会存在,或许老人一离开,产生的问题是新手所不能解决的,从而产生更大的损失。所以,我们不能纠结于一个岗位新老人员同时产生的费用,而要考虑如何稳定员工,尽量减少重要岗位员工的离职。

 


三、站在本部门考虑——大局;

  HR部门是个什么部门,重要程度如何是通过我们日常工作体现出来的。这个部门的基础是员工的支持与监督者,做好员工的动态管理,做好离职分析与应对措施是我们工作的基础。然后我们做好同级部门间的沟通与督导工作,在人力问题上做好政策宣导与制度的保证,努力让部门负责人同时成为人力管理的一把手,重视员工,调动员工。员工与管理者有时就象一台天平,我们随时在天平间走动,将我们自身的砝码根据需要添加在天平两端之间,以保持员工与管理者间利益平衡或者心态的平衡。

本案情十分简单,但涉及具体的离职操作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也会牵扯劳动纠纷。

一、案情简述

1、员工离职。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离职,于是认为应当待满30天才离开公司。

2、公司想法。该员工没什么特别重要工作交接,办理简单离职手续就可以离开公司了,要求当天办完手续当开离开,不能来混这30天的工资。

3、存在问题。面临员工和公司不同的想法,应当如何处理?

二、个人建议

       针对本案中员工和公司对离职天数或离职流程的不同理解,结合实际经历,应当这样来看待这个问题。

1、看法规理解。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应当包含以下四个意思:一是劳动者提前30日提交的辞职申请在法律上具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与用人单位相关领导同意或批准与否无关,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所以,劳动最好以EMS发出辞职信并保留好证据。二是劳动者将辞职申请送到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门即可。再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在这30日内仍要继续上班。最后,送达离职通知之日起30日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

2、劝部门领导。根据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本案中员工的做法和理解是合法的,相反,部门领导的理解和做法就欠妥了,这时,HR者一要站在法规的角度对该部门领导给予解释;二要站有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要劝部门领导,具体让员工什么时候离开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处理,而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当天办离职手续、当天就离开公司,否则员工如果严格按法规规定,可能会惹来劳动纠纷;三是劝部门领导不要急于给当事员工或其他同事表明自己的观点,可以让其他同事或HR部门去给当事员工做一下思想工作。

3、劝离职员工。法律虽然规定提前30天离职申请后可以再工作30天,但通常情况是:员工一旦提出离职,多数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工作状态不会太好,这完全取决于员工的职业道德和公司管理水平(比如: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而且领导一般会认为“员工提出离职如果还继续上班,不但影响自己工作,而且还会影响其他员工,另外,有的员工提出离职是基于找到其他好的工作也想早点离职”。基于这些想法和实际情况,还是应当与离职员工充分沟通,既站在员工收入、良好退路角度考虑,也引导员工站在公司领导、工作连续性考虑,力争找到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离职时间,既不是30天后,也不是当天办手续当天就离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员工绝大多数都是这样离职的,而且做到了好说好散,甚至不少离职的员工后来又返回公司上班。

4、混工资难听。案中说员工想混30天工资,这种说法是“先入为主、想当然或道听途说”,没有事实根据,更不能当着离职员工的面讲,否则只能“激怒员工”,把问题复杂化。

5、应正常管理。针对提出离职但未离开公司的员工,不管员工是“想混工资”还是怎样,正规的做法应当是:继续上班或30天上班可以,但仍然按照公司制度、绩效考核等实施,在这个期间,如果违规违纪,一样按照公司规定实施,如果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仍可以辞退而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不能因为员工已经提出离职就不处理了,只要员工在公司上班一天,公司的制度就对他管用,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来源:云南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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