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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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郑州一家零售公司的HR,企业有500人。今年年初我们通过校招,招聘进来一名大四学生,之前因为他未毕业,公司与他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期间觉得他比较优秀,所以从7月1号开始,我们准备和他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他一直不愿意签订,说在考虑是否回老家发展。上周他通知我们,说决定回家,按照公司规定,他还需要再待一个月,交接相关的工作。目前,他仍在每天上班,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在这样一个尴尬的时期,公司潜藏着哪些劳动风险呢?我又应该做些什么来尽量规避风险?先了解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简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简历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潜在风险:
一、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要按应得失业保险待遇的2倍进行赔偿。
三、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五、单位商业秘密无保障
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六、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风险规避建议:
1、先补签劳动合同,注意补签时间节点
先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当初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估计是担心想走时不好走,怕担什么责任,这点与其讲明,补签劳动合同对其离职没有任何影响的。既然员工心意已决,公司会主动配合办理离职事宜。
2、辞职交接合理把握
个人口头通知单位要辞职,既然已经确定好,必须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本人亲笔签字按手印(以防止新人招录后,又出现离职员工反悔情况)。离职员工需要有书面工作交接事项表,写明自己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重点及待办事项等,交接人的签字。之前在离职交接期离职员工怀孕案例中也讲过,交接期限不要那么死板,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员工一心回家发展,这在最初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员工就有表示考虑回家发展,这种人是留不长的。先既然已表明要走,该办的手续必须办理,书面辞职申请,书面工作交接等必不可少,交接时间不非要一个月,以免这期间生出无端。
3、及时招聘储备
先做好该岗位人员储备工作,以免出现无人接手。内招外聘均可,及时做好岗位空缺补充,避免因人员补充不及时影响工作。
4、规章制度与执行力
从案例中可见,该严格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该签合同的因为员工个人意愿没有及时签订,公司也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说句不好听的,都是“shi到屁眼急”。负责与员工入职事情的,无论什么原因,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与其讲明并及时签订,想要避免风险,那么就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要求执行操作。这其中也存在员工入职,负责入职办理人员忘记及时签订合同,或是劳动者迟迟不愿签订等等。那么,需要HR与员工讲明签订劳动合同对自身的保障及好处。
我们公司都是员工入职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员工手册与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
我们公司曾为此付出过代价与学费!讲自己经历过的事,总是比听来的实在。我公司有一位员工就发生了没签劳动合同,后来就与公司闹的很缰,持续了几个才解决的。公司这名员工工作了五年,2013年初要签订合同前,他提出要求公司加薪,当时是多名同工作内容的人员离职,他此时提出加薪正中要害,如果不给其涨钱,他一走,这一类型工作的人就没有熟练的了,老板后来考虑了一段时间,就同意了。可是当时行政部主管,是一个没有人事经验的人,他提出再考查一段时间,先不签合同,结果这事儿一拖就是大半年过去了,没人交接,下半年,我接手人力资源工作,他也不交代就转给我一堆合同,我也没细看,放在档案库了。只到年底,这名员工得了一场病住院了,老板说这种病啥时候才好?不如年底就解除劳动合同吧,一查才发现,他一年根本没有签过合同。问题最要命的是,发现没签合同前,那个行政主管就把老板不让这员工干了,让其走人的事说出去了。这下员工就与公司闹起来了,你们公司不给他签合同,他要告公司!细一算,月工资接近三千元,加上医疗期,未签订合同赔偿等项目,公司至少要赔他好几万呢。
整个过程的处理:我是个总在给人擦屁股的人,那个行政主管这时办了好几件大错事儿,干不下去了,就走。结果我一接手又一个烫手的活儿。
1、约员工协商解决。几次电话约谈,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来公司,就说同意离职,但公司按规定给赔偿就走,否则就打官司呗,反正公司有错在先,关键是员工心里还是有气的,凭什么一生病就想让我走啊?反正我养病呢,跟公司对着干吧。
2、寄发返岗通知书。在医疗期马上到的时候,我发出了通知返岗,限期内返回原岗位,否则以旷工违纪论处。人家也不是傻子,马上寄来了病假条,并说病还没好呢,无法返岗。
3、再约本人谈判。主要是老板也不想最终闹到仲裁,说如果对方可以少一点补偿,就还是协商一下,我就出面找其家人一起协商,结果人家开始有点同意,后来又不同意了,这事最后只能再想办法了。我也生气了,不好好协商解决,就走着瞧吧。
4、公事公办走程序。我就与律师协商,找有关专家出主意,最要命的是公司有错在前,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项就要双倍工资啊。怎么化小危害?就是我们主动找员工补签合同,他不答应,我们就有了主动权了。
5、发签订合同通知书。给他寄发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他本人还拒收,让快递给退回来了,好,这下事实有了依据,不是公司不与你签,是你不与公司签了。有了第一手证据,就往下走程序吧。
6、寄发违纪通知书。结果可想而知,再次拒收,不过我把通知书的内容每次都写在封面上,让快递打电话告诉他,让其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这下我的送达目的达到了。
7、登报声明解除关系。我按照时间节点,在当地报纸发了一个广告栏的声明,郑重告之,在三十日内,若不返岗回来办理手续,那么就拜拜了。
8、到社保中心停缴费。拿着有关资料,找到社保中心,告之我们一名员工严重违纪旷工辞退,请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缴社保事宜,结果就很顺利地办了。然后中止了与其一切关系,就等来一次性结算走人了。
总之,虽然事儿处理完了,还是通过教训买了点经验,虽说没有原来那么多损失,但也是要该给的钱得给,还是有些损失的,所以说,企业千万别违法,只要在政策规范内操作,一切就OK。一、 案例回顾
1、实习期结束后,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2、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个多月,仍未签订;
3、员工要回老家发展,公司规定再呆一个月交接完工作方可离职。
二、 法律法规
我们一直都在说,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存在这种那种的风险,到底是哪些呢?先看劳动法合同法字面上的意思: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做多不超过11个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公司风险
1、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虽然案例中表明是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仲裁时,还是公司吃亏;现在已经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公司规定需要再待一个月交接完工作再走,所以加起来的时间就是不到两个月,法律规定这两个月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往好处想,只要员工交接完工作,办理完手续,公司人才到位,员工就可以走人,这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如果员工交接完工作了还不走人,你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他不干,就耗着,那么公司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3、人才安排的风险。
员工表示要回老家发展,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案例中也没有表示员工递交了离职申请书,那么如果员工中间反悔要继续留任,公司也招到了可代替的人才,这时候该怎么办?
4、员工身份界定
之前签订的是实习协议,实习结束后,公司可以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直接转正;那么对于该员工实习过后的这一个多月时间是试用期还是按照转正对待,案例没有交代。如果约定了试用期,但是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交接完工作不想走,那么用人单位想辞退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5、涉密岗位的内容泄露风险
很多行业都会牵扯到一些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之类的条款、补充协议,或者公司出资进行的员工技能培训等等;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用人者想走就走,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带走、泄露,对员工的培训和付出都打水漂,这对公司来讲都是极大的损失。
6、工伤风险
这段时间,如果员工发生工伤案件,然而社保没有到位,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怎么去给员工申报工伤?不能正常申报,只能公司承担医疗、务工。营养等相关费用,万一发生伤残的话,公司的损失会更大。
7、行政处罚危险
如果公司运气背到极致,刚好碰到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可能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四、处理办法
1、补签劳动合同。
相信该员工是明事理的,安排人事部门对该员工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普及,告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个人也是可以随时提出离职的,不影响员工回家乡发展,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的种种好处,如果是在试用期,员工可以提前三天提出离职;如果已经转正,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只要设身处地的为员工着想,以心换心,以他们的知识和心态,应该是很好接受的;
2、做好该岗位的人才招聘工作
相信能从实习到录用,该岗位的重要性相对一般,对于此,可尽快招聘合适的代替人员,交接工作,熟悉工作流程。
3、 实在不行,尽快放人
员工还不不愿意签订,企业规定还要待一个月才能走,人事部门可建议相关负责人,只要该员工交接完工作,可尽快安排其离岗,以防多余事端。
4、 让员工提交离职申请书
让该员工提交离职申请书,原因标注“个人原因”,主管批准签字。
5、 由案例看公司的管理制度。
看来,员工不签劳动合同,公司在相关的人事制度、招聘录用制度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说明,或者是有说明,但是执行不到位,没有达到想要的结果。如果公司规定新员工入职必须在一个月之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签订,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留下员工不愿意签订的证据;如果是人事部门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潜在风险,那么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制度,是公司的法,制度的制定和应用必须要合法、经工会或职代会通过并公示,才能生效。生效后对员工的培训也是至关重要的,培训后的签字确认更是重要。如果我们的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执行,那么这种“不是问题的问题”也就不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