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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偷偷在外兼职,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云南人才 时间:2015/12/5 阅读:256次

 

员工偷偷在外兼职,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主题描述

  我们企业在深圳,公司里有一名司机,工作时间为正常白班,他下了班以后,就偷偷去另外一家公司兼职开车,我们也一直没有发现。就在上个星期,他在兼职期间的凌晨3点出了车祸,脚掌粉碎性骨折,经过治疗之后,还是没有保住脚。现在,他强烈要求我们公司给他申报工伤,他的家人也来过公司好几次了,闹过也恳求过。
  我们公司有给这名员工正常缴纳社保,但没有禁止在外兼职的相关规定。
  我想请问,对于该员工的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一、工伤的认定
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兼职员工与兼职公司的关系
兼职员工与兼职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众说纷纭。小小安也查询了很多资料和案例,基本得出如下结论: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三、工伤是否享受?
案例中,原公司并没有禁止在外兼职的规章制度,可以理解为“允许员工兼职”。那么该员工与兼职公司之间也应该属于劳动关系,并且是在兼职工作时间内发生车祸,应属于工伤,理应按照工伤处理,应该由兼职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
四、贵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中,该员工在正常下班后到另外一家单位兼职,按照规定,兼职单位兼职单位也要为其缴纳一份工伤保险费,如果没缴费,上班时间内发生工伤,经办机构会根据证据认定劳动关系,相应的赔偿和补贴会由兼职单位承担,而原单位是没有任何责任的。不论是正式签约工作,还是兼职,多重的劳动关系必须对应多重的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就在发生工伤的单位办理一切工伤赔付手续,这样对用人单位和兼职员工都有好处。
那么案例中原公司的责任就很明晰了,兼职员工的行为应该有兼职公司负责人。 如果发生的意外是在兼职时间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应由第三人赔偿,如果是意外的话,兼职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员工自己存在一定过错的话,也要承担过错责任。
五、建议处理方式
1、与员工家属沟通责任界定
毕竟员工没有和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他的行为虽有不当,但是公司还应该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应该找机会和员工家属面对面平心静气的交谈,列举出相关法律条款,告知家属原公司不负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也不承担责任,员工受伤应该由兼职所在单位承担责任的,这个是跑不掉的。
    此时家属只是想找到责任承担人,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其详细讲解,相信家属会明白责任界定的。
2、向家属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界定责任后,公司可表示愿意给予一定的法律帮助,帮助员工维护权利,安抚员工的同时,树立公司正面形象。
3、完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员工约定不得兼职,或者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这一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有事先的约定或规定,单位才可以禁止员工兼职,否则是没有依据的。
4、员工休假期间待遇
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等费用由兼职公司按工伤标准赔偿的。另外,如果公司处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一部分的补助。
5、社保问题
还在合同期,原公司继续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还可以让兼职公司赔偿公司已经支付相关的社保部分。
6、另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不能从事兼职(前提是从事兼职影响员工白天正常上班),员工违反规定,那么公司可以给予员工相应的内部处罚。案例要点:
     1、司机岗位,正常缴纳社保,但无禁止兼职的规定
      2、去另一家单位兼职开车;兼职期间出车祸
      3、本人及家属多次要求申报工伤
    言简意赅地概括,即员工在兼职时间发生车祸,应该如何申报工伤。家属的强烈要求我们能够理解,毕竟这样的情况下,员工太需要一份保障了。
      让我们熟悉下有关兼职的工伤处理原则:“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职工兼职的,兼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如果职工在兼职时间发生工伤的,该兼职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例中,司机属于兼职人员,那么该用人单位作为司机的兼职单位,其应该依法为司机缴纳工伤保险费。司机在兼职期间发生车祸,其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司机兼职的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我在想,如果员工下班去兼职的路上出现工伤事故,又该如何界定呢?这可能会扯皮了。不过这是题外话了。
      案例中的人资该如何处理或者说做些什么呢?作为另一个用人单位的人资,我们可将相关法律告知员工家属以下几点知识,让他们早日找到工伤申报途径,完成工伤申报。
一、工伤申报的条件: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报主体和时限:工伤发生后,员工自己可以在一年内申报工伤,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伤申请流程
1、申请:由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访、询问,医保科以书面告知申请须知,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
2、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3、受理: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本局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
4、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送达: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6、行政复议: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人资一定要让家属充分了解工伤申报流程,让员工及家属明白:即使单位要申报还需要交警的调查结果,因此工伤申报必须兼职单位或本人进行申报。当然,单位可以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各位人资,不管职工是全职还是兼职,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甚至购买意外险;并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要心存侥幸!针对此案例,我们先来看下相关法律法规,再来梳理: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按照《合同法》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2)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是平等民事主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3)客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务关系的客体比较广泛,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4)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洁或者延时清结的关系。
实践中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1)用工者有无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和领导。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接受单位及单位领导的指挥、领导与安排,按照单位的规定上下班、作息时间,单位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员工劳动岗位和内容,员工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只要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时间等都是特别约定的,跟一般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有比较大的区别。在约定以外的时间,受雇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以自由从事其他活动,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或者几家单位上班。
  (2)工资性质的收入。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在劳动期内有长期稳定的收入,而且该收入是稳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参考因素。
  一般来说,如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作为区别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是劳动关系,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还是从是否接受管理、指挥、领导及工资等实质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用人者要向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如提供一定的劳动工具、工作设备,提供一定的劳动保护条件等。而在劳务关系中,一般由劳动者自行携带一定的劳动工具和工作设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条款就不罗列了,一件5页了。
关系界定:
兼职:
一般属于劳务关系,需要看用工形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内容加以确定。此兼职如果是一般形式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那便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要求兼职单位给予经济赔偿。
法律责任:
兼职----劳务关系:兼职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属于工伤,但存在实际雇佣关系,雇佣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兼职----劳动关系:那么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来处理
总之,在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如果没有正式的合同约定,很难说清楚具体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到底兼职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具体还是要看用工形式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才加以确定的。一般兼职是属于劳务关系,但是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所以,这个不能妄下定论,一概而论。根据案例中的描述很多细节情况是不知道的,所以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兼职-----劳务关系
如果案例中的兼职只是单纯的劳务关系,那么兼职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就两者的关系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兼职单位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该赔偿的要赔偿,该支付的要支付,而原单位是没有责任的。
兼职----劳动关系
如果案例中的兼职属于实质性的劳动关系,那么就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申报,但是这也是其兼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而与原单位是没有关系的。原单位也不能也没有权利去申报工伤,如果原单位出面申报工伤认定那么就说不清了,麻烦事也就一件接一件,就像狗皮膏药一样一旦黏上就很难再撕下。
建议:
1、 先安慰关怀再沟通
首先不说别的,对于他目前的情况表示同情,但是对于他对法律的不熟悉,其家人在公司这么胡闹是不对的。虽然他是公司的员工,但是,公司没有权利管理你的下班后的时间,你做什么?那与公司没有关系的,那是你的选择、是你的自由,公司无权干涉。针对该司机的岗位是司机,上白班,晚上下班后兼职,凌晨3点多还是兼职工作中,那么请问这对该司机第二天的工作有安全保障吗?他长期如此精神 状态还跟的上吗?这样的精神状态在工作有没有经常出现什么问题及安全隐患呢? 该给其及家人讲明白的还是要耐心的给讲解,针对该员工目前的情况,公司站在他的立场可以协助帮忙咨询此事该如何处理。
2、 带其家人去当地社保局详细咨询
根据该员工的情况及交警的事故调查分析结果信息资料,可以带其家人去当地社保局详细了解,将具体情况告知社保部门工作人员,看就此事其兼职单位该负哪些责任?该怎么赔偿?切身站在员工的角度为其咨询,让其家人也明白这不是原单位的责任,原单位也没有权利及义务就该员工的受伤去申报工伤。
3、 协商适当经济援助,后期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不能说我没有人情味,该员工现在出现这样的事情,领导肯定就是要辞掉该员工的。虽然他的事故和公司没有关系,但是千万不要忽略一点——病假,就他现在的情况脚保不住了,那他在公司的司机是无法再胜任了,但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的医疗期,这期间公司还是要支付员工的工资的,可在其医疗期满后再根据情况予以处理,这样也比较人情化—仁至义尽。
小结:对于这样事情,我们做事不能斩尽杀绝不给别人留余地,毕竟同事一场,同为打工者,相煎何太急呢?!该尽力的地方还是要尽力,该讲原则的也绝不妥协,那么该妥协的还是要顾点人情。

来源:云南人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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