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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工伤医疗事故责任怎样划分?
作者:昆明人才招聘网 时间:2016/6/26 阅读:822次

 【责任划分】工伤医疗事故责任怎样划分?

主题描述


  我们公司有一名员工,6月12日在工作中不慎砸到了手,到当地医院就医。就医过程中,受伤员工就要求医生给他拍个片,看是否伤到了骨头,但医生只经过了大致的诊疗,就判断是一般外伤,未伤及骨头。公司于是按照一般外伤处理,未办理工伤备案。
  期间该员工到该医院复查,也要求过医生给他拍片,医生不耐烦的拒绝了。6月29日左右,员工的外伤愈合但还未消肿,并伴有痛感,强烈要求医院拍片,结果发现是骨折,后转到其他医院治疗。
  目前治疗费用已经实际发生15000元,后期还有约7000元取钢钉费用。
  1、由于医生的误诊,造成工伤治疗时间延长,以前手指骨折员工花3个月时间修养,目前该员工需要至少6个月休养时间。这3个月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该由谁承担,承担多少?
  2、还有因为未及时备案,造成医疗费无法正常报销,这部分费用谁承担,怎样承担?
  3、员工是否可以向医院索赔误诊、误工的赔偿费用?
  请大家给点意见,谢谢。医生,误诊,治疗时间延长,花费多,医疗费无法报销,怎么办?
看似责任在于医院医生,因为是医生一再误诊,所以导致工伤未备案,这是理由吗?
要知道,每一件事的办理都是有一定的工作时限的,例如工伤认定的时间,就是“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定的时限: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的,用人单位可在一个月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则需在一年之内提出申请;超过时限的,劳动部门不再受理。”因此,我想说的是,6月12日、6月29日等时间节点上,员工是否告知过公司,公司相关的责任人是怎么样的态度,要知道6月29日离截止一个月内还有近半个月时间,在这个时间里我们整理好材料还是可以作工伤认定的,所以这过程中的责任人到底是否尽责呢?
要知道,所谓工伤就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毋庸置疑,“员工6月12日在工作中不慎砸到了手”就是工伤,工伤的医疗费用是由社保机构的工伤基金支出,工伤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企业应该负担的,若企业未申报工伤备案,造成医疗费无法正常报销,那么工伤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这就回答了问题一和二。
要知道,医疗误诊,我们是可以索赔的。员工是否可以向医院索赔误诊、误工的赔偿费用,这是当然的了,这不仅仅是员工要向医院索赔,是公司也要索赔,这是典型的医疗误诊,这涉及的费用及员工的后续治疗及休养等等都可以向医院索赔,因为这与工伤没有关系了,这属于另一个范畴,我们要摆出事实,既然在工伤上未备案企业的负担也是比较重的,相反,我们应该极力去维护自身权益,争取费用的合理分配,这样也会让我们少点自责! 工伤确实是一件比较复杂、繁琐的工作,既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还应具备熟练的沟通交流技巧、丰富的生活阅历等,否则,要处理好各种员工伤害事故是很难的。针对本案实际情况,对楼主3个问题有以下建议:
    工资/社保谁承担
    事已至此,后悔与责怪无济于事,应当冷静、客观将事情处理并平息好,才是最关键所在。
    该名员工工伤未得到及时申报,医生误诊看上去是直接原因,但是,追究医生的民事或者其他责任都需要走另外的流程,即使判其有责任,也只能从医德、敬业精神或者行政上给予一定处理,时间周期上是员工本人、公司等不愿意等的,而且最终是否追究医生的责任也存在不确定性。
    从该员工角度看,已经多次提醒医生拍片,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即使延长3个月时间修养,也是不得已。
    从公司角度,存在两个工作疏漏,一是员工受伤治疗发生后未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工作;二是未督促医生认真检查员工受伤情况。公司应当存在一定的过错,从合情合理、道义和过错责任来看,员工延长的3个月期间工资和社保应当由公司承担,但是员工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还是需要由员工承担。
    医疗/报销谁承担
    根据以上分析,由于公司未及时进行工伤备案,导致医疗费无法正常报销,目前治疗已经发生的15000元和后期取钢钉约7000元费用均应由公司承担。如果已经发生的费用本来由公司垫付的,则还需支付后勤取钢钉费用,甚至包括还可能产生的其他治疗措施的费用;如果是由员工本人垫付的,则可能要求公司支付给自己,否则,可以给予起诉。
    可以进行索赔
    从本案可以看出,导致该员工治疗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最主要的原因是该医生不尽职、未及时检查出骨折,导致治疗措施不正确,该医生是代表医院在行使诊疗职责,其责任当然由该医生和医院共同承担,所以,该员工完全可以主张误诊、误工给自己带来损失的权利。不过,这个诉讼可能需要的周期较长,更需要专门的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公平公正的法理原则
    我们虽然不可能全然知晓所有法律法规的内容,但一定可以掌握基本的法理,也就是公平、公正、过错责任的原则,在本案中,我们可以从公司、员工、医生(代表医院)三方面来分析他们在本案的言行与作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只不过,这个责任的大小或比例需要协商或者由法院来判决。
    警示工伤备案的及时性
    从本案可以提醒我们每位HR工作者,当员工受伤时,一定要坚持这样三条原则:一是及时送医,最好送到医保定点医院,所以,这些医院电话、联系人等要作好记录备用;二是不管是不是工伤,都要及时进行工伤申报,一般而言,从发生工伤开始72小时内必须申报,否则可能不受理,届时费用报销就存在很大麻烦,即使因各种原因不算工伤,总归是社保做出的决定,既容易给员工解释,员工及家属也容易理解;三是及时垫付和安慰,最好是向公司请款,HR者自己不要先主动掏腰包,也不要鼓动受伤员工或其家属垫付,即使因公司请款费时而影响治疗,也需要请示领导同意后垫付,否则都会埋下费用不好报销的可能。
    所以,给员工及时购买社保是多么重要,对某些容易出工伤的岗位,比如机加、搬运、司机、保安等,再为他们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以转稼较大工伤给公司带来的一次性伤残付出费用,这是规避风险的较好办法。案例分析:
员工在这个事件中是受害者,医院的误诊的是核心,公司管理的马虎大意,又促使结果发展成了这样。如果按照责任来划分的话,医院方面和企业是要承担主要的责任了!
下面从不同的对象来说明问题。
1、员工方面
工作不慎,发生意外,是事件的源头,员工自身要遵守工作规范,才能避免发生意外。但是,作为一个人,谁又能保证百分之百不出错呢?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
2、企业方面
(1)安全生产规范、操作规程、安全设施维护、员工安全培训等等是有效防止意外发生的手段。本人家乡在山西,煤矿安全教育是很重要的工作,即使全部做到位,管理或是员工的一个疏忽,那就是生命和血的代价了!
(2)工伤管理。至于是大伤还是小伤,我们不是医生,决定不了。但是工伤报备,是应该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在这个方面,案例中的主管人员有些失职了。为防止万一的意外,宁可上报工伤,也不能不报、漏报。
(3)关于工伤之外的意外伤害,最好公司能够为员工办理商业团队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类似案例中发生的事情。
3、医院方面
(1)医生问题。看到案例,也是遇到奇葩医生了。现在去医院看病,不拍个片子,抽个血,化个验,做个核磁共振,都枉来医院一遭。医生的误诊、漏诊应该追责。
(2)医疗纠纷。如果说要向医院索赔,那么,打官司是必然的了。企业方面是需要做好法律诉讼的准备了!
4、工伤政策方面
“48”小时时限,申报时间的规定,我都不想再多说什么了!保险,就是补偿意外发生之后所带来的损失。可是我们的工伤政策,条条框框,把保险限制死了。因为是一般外伤,就不能申报了,因为企业没有及时申请,就不能报备工伤了,因为......,这些政策,既然我们改变不了,那就认真遵守吧!
分析后的结果:
主要责任方:
1、医院方面,因为误诊,肯定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2、企业方面,因为没有及时申报工伤,导致企业自身和员工的利益受损,也应该是主要责任方面。
关于工资、社保、医疗费用、医院方面的误诊、误工赔偿费用,应在第三方的调解之下,协商一致后执行。个人认为,经过核算后的总金额,医院方面的失职,企业方面的管理缺位,责任比例一半一半吧!所以,费用也应该各自承担一半。(只是个人的感性认识,望该领域行家指点纠错)
总结:
关于医疗纠纷,责任划分,费用赔偿,有时候做起来真的比说起来难。现在的医患关系紧张、不得不说与我们国家的医疗体制、社保体制有很大关系。作为企业,管理的精细化,员工保障的多层次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管理的风险。作为员工,合理合规操作,保障安全生产和工作,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首要准则。中国人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也常常为自己的聪明付出着代价。医生凭着自己的经验去诊断,而不是按应该有的流程去检查,我的经验是王道,我说的算。公司也是一样,很明显的一个工伤,因为小,不按正常工伤手续处理,不办理备案,以为可以省事、省钱,整出个一般外伤处理,结果费事、费钱。按流程、按规定去办事,不懂灵活运用,常被人说成愚腐,而那些聪明人,又有多少是吃一堑长一智的呢?
    一点小感慨,回到今天的主题,可以肯定一点,造成今天的局面,不是员工的错,所以企业应该拿出积极的态度来解决这件事,不要冷落了员工的心。
    一、证据的收集
    不管是工伤还是平时的工作,我们都注意记录,这个记录在平时的工作是,便于我们管理、总结、提升,在工伤和劳动关系中,就会成为我们的证据。在有纠纷的时候,证据最重要!员工的头两次要求,很难形成记录,所以在医生出第二次诊断时,要想办法加进去,如果无法形成书面的证据,那就想办法留下影音资料。两次的诊断记录都要留好。
    二、责任的确定
    这里没有提及主治医生的态度,是积极配合,还是推脱责任,想他这么武断的诊断,应该不会主动承担责任,医疗责任事故的鉴定又是专业中的专业,所以这个责任的确定一定要交给律师来处理。没有那金钢钻,别揽那瓷器活。即使你做HR很多年,经历过很多工伤案例,打过很多仲裁官司,你再厉害,你也只是个HR,不要真把自己当成万能的。就像我开篇高说的那样,按规律去办事,该是律师去办的事,就一定要让律师去办。责任确定后,再确定赔偿的问题。
    三、人性的管理
    从题上看,很明显的医疗事故,但法律是讲证据的,你的证据是否充分,责任能否明确的判定,这些我们现在判断不了,也不能出结果。出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我的建议是公司先惦付相关医疗费用,但要与员工、与医院提前做好约定:
    1、公司惦付的费用有哪些?
    同样的病情,用的药物可以不同,有高有低,哪些是在工伤范围内的,哪些是在可报销范围内的,这些由公司惦付的费用,每笔支出必须经过公司同意。如果员工或家属想用疗效更好的药,可与公司协商,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自费使用。
    2、病愈后上岗的约定。
    是否病愈以医院的鉴定为准,如医院鉴定已恢复工作能力,那必须上岗,如果员工有异议,可以申请其它医院的鉴定,但鉴定结果出来之前,暂停工伤待遇。
    3、与公司的配合。
    员工应无条件的配合公司打官司。主动提供并收集相关证据,需要出庭时应保证按时到场。
    这些约定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签属,在工伤期间,员工的态度经常会发生很大的转变,必须要有相关的约定,防止员工的转变,避免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昆明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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