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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广告的承诺未兑现,是否属于违约?
作者:昆明人才招聘网 时间:2016/6/26 阅读:2040次

招聘广告的承诺未兑现,是否属于违约?

朋友小王在一家外企工作,待遇虽好,但工作压力大,她想找一个能够有出国深造机会的职位。后来她在一家企业的招聘广告上看到"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一年",于是她便辞职去应聘,后来顺利入职,可招聘人员说要3个月后才能出国深造,并没有把出国深造写入劳动合同。

现在3个月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小王通过询问同事得知没有一个人被送到国外培训过。她找到老板讨要说法,可老板推脱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能送她出国培训,小王认为公司欺人太甚,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各位看官,如果你是小王你该怎么办?该公司是否应该按照招聘时广告中的承诺将小王送往国外培训?如果公司招聘广告的承诺未兑现,是否属于违约?
今天打卡的话题给我上了一堂普法课,幸亏洗律师等大牛的提醒,这个企业的做法真的不违法,企业只是钻了法律和大多数人不精通法律的空子。企业的招聘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两者的具体区别还请三茅的律师达人给大家讲解。
      没文化真可怕,法盲更可怕。企业的做法好比公交车上有人就不给老、弱、病、残者让座,你恨的牙痒痒但又对他无可奈何,虽然他的行为违反道德但是不违反法律。面对企业的流氓行径,建议如下。
   一、既往不咎,努力工作
       小王都入职三个月了,虽然公司的做法上不了台面,但是考虑到眼下也没有合适的机会;频繁跳槽不利于自己的职业发展。基于以上两方面的考虑,如果这个公司既适合自己的发展又能给自己提供较大的平台,小王能忍下这口气的情况下,努力工作,不断完善、提高自己,等待时机。
  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小王对于公司的做法十分不满,又不想一走了之。于是以前勤奋的小王不见了,取而代之是工作消极的小王,平时工作不尽心尽力,私下传递负面信息,对外丑化公司形象。因为小王的做法,导致公司的几个骨干流失,几个优秀的面试候选人也拒绝了公司的邀请。对于小王的做法,公司老板气的拍桌子,用尽浑身解数,小王就是不辞职。
三、心灰意冷,一走了之
    小王对公司的做法反感至极,一刻也不想在公司待下去。当天小王就向公司递交了离职通知书,递交离职通知书到离职这段时间内经常请假,即使上班也是磨洋工,离职交接更是应付了事,导致其负责的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虽然案例中公司虚假的招聘广告看似为公司吸引到一部分人,但是公司的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因为公司是员工最好的老师,今天公司给予员工的,员工也会原封不动的返还给公司。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才是硬道理。 小王原先在外企工作,虽然待遇较好,但向往去出国深造。随后被一家声称可以“出国深造一年”的招聘广告所吸引,于是毅然决然的“跳”到这家公司。但工作三个月后才发现,公司目前无一人“享受”到出国深造的机会,而且老板对此也含糊其辞。这就是我对本案例的一个通俗的概述。除开那些修饰和承接词汇,完全“风干”后,不就是一个“面试官夸大宣传,导致跳槽跳错”的例子吗?一般出现这种事情后,非合同注明的夸大宣传,会有人去对簿公堂,找新公司索赔吗?显然是没有的!所以,我认为这个案例的处理方式,可以等同于“跳槽跳错”。
     回到案例中,我很理解小王的苦闷,放弃了优厚的待遇,结果遇“人”不淑,导致现在非常后悔。跳槽这个事情,本来就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我也有跳槽跳错过,这是很正常的事情。我们首先来谈第一个问题——“小王怎么办?”因为小王跳槽的动机是“能给予出国深造机会的公司”,而不是常见的工作内容或薪资方面出现不满,那么我们就以原始动机作为起点,以流程图的形式开始分析。 其实小王下一步该怎么办,完全取决于她在现状和动机之间的取舍。若她对公司仍抱有继续观望的心态,我建议继续工作并等待为宜;但若小王对动机的追求欲望强烈,则我建议应该及时止损,找寻匹配动机的公司。

     我们再来谈后两个问题,“公司是否需要履行广告承诺”以及“未兑现是否属于违约”。判断这两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招聘广告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所以在劳动合同中也存在要约和承诺。那么招聘广告是否属于一种要约呢?不属于!因为要约是一种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表现,其中的“他人”是指具体对象,是一种特定的指向。但招聘广告并不符合这一点,招聘广告只是一种无特定对象的宣传。不管你是不是找工作,你都可以接收到这个招聘消息。所以招聘广告只是属于一种要约邀请,邀请符合且有意向的对象,与广告发放方进行要约商讨。
     要约邀请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试想,当HR向面试者发出面试邀请,但面试者却爽约,这一行为中面试者并不涉及违法,只是会受到道德谴责。同理推导,要约邀请只是一种意向的单方发出,并不受法律约束,只受到道德考量。
     根据上面所述,招聘广告并不是要约,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公司并不用强制执行。同时因招聘广告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对于劳动合同中缺省招聘广告的相关承诺,此劳动合同依然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即便最后公司对于广告承诺未兑现,也不涉及违约。

     若小王一意孤行想对公司进行起诉,那么只能用 “虚假广告宣传”为理由进行法院起诉。根据《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招聘广告为证据,要求公司履行承诺。但,即使小王证据充分(哪怕连老板否认承诺的录音都有),胜诉并获得执行的可能性非常小。原因有二:其一,公司会被法院要求对广告中真实性进行举证。但根据举证责任要求中相关条例: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积极的作为事实举证,不对消极的不作为事实举证,所以公司可以消极的对广告中“出国深造”这一条进行举证;其二,广告中的“出国深造一年”并未规定入职后执行期限,公司可在此处进行灵活操作,让小王期待的承诺执行无限期往后拖延。

     吃一堑长一智,我觉得,此时小王并不应执着的追求承诺的执行,而是应该汲取经验教训,并在往后的工作中对于此类承诺多多留意。若想要让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中承诺的约束,最好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公司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中,变为合同要约的一部分,则此项承诺就具备了法律约束力。这样,用人单位就会因受合同法律约束,不敢轻易“跳票”。一旦公司不履行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要求公司执行履行义务。小王这样办

    我老李若是小王,一样也咽不下这口气,简直是“忽悠你大爷,欺人太甚”,一定要想办法讨个说法,但不会蛮干、玩横,因为吵闹、打砸等既费力,又难以解决问题,所以,需要冷静下来思考一番。

    可能会这样思考:已经入了职,想不通归想不通,原来想出国深造的想法现在还有没有那么强烈,这么大的事,再与家人商量下,如果觉得既来之则安之,目前职位薪水等还比较满意,也就算了,不与公司去较真儿,最多等以后寻到更好的机会,再择机离职吧,毕竟去争取这个利益也比较费时费力费神,说不定还把自己在行业内的声誉弄坏了。

    如果经过商量、深思熟虑后,仍然决定要讨个说法,那以下流程是理智的做法,供参考。

    自翻法律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后产生的纠纷,合同法则要宽泛些,也就是说,本案适合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调整,具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简要分析如下:招聘广告“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一年”是企业向所有应聘者发出的要约,小王通过应聘面试及入职等行为实施了承诺,即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均真实、齐全、有效,符合合同订立的要件,本合同自小王入职(即“录用的员工”)时就成立,只是未确定何时履行(即“送到国外培训一年”),但后来招聘人员说“要3个月后才能”,老板说“公司情况发性变化,现在不能送去国外培训了”,这一系列的事实充分说明企业是违反了此合同约定,理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履行或赔偿损失)。

    如果自己还拿不准,小王可以花几十元去咨询一下律师,这样自己就更有底了,当然,充实手里这些事实的证据材料是需要再着手准备的。

    收集证据

    只有事实没有证据是难以在法律上、情理上站住脚的,遇到不讲理或耍赖的人,必须用确凿的证据,小事这事,梳理证据,可以有:

    招聘广告的照片、招聘广告现场照片、其他应聘者证言、其他入职者证言、面试录音、招聘人员说3个月后才能的录音、老板说词的录音等,这里面录音或录相可能手里暂时没有,不妨利用再次打电话、发信息给招聘人员或老板时收集。注意:这些证据都要想办法载有具体时间、地点、对方姓名职位等,防止不认帐出现。

    当然,为稳妥起见,咨询律师时,就要详细了解应该准备哪些证据,相信比我讲的更全面细致,包括小王可以争取哪些权利等。

    冷静沟通

    拿起法律的武器,小王不吵不闹,先找到公司人资部门沟通,说明这些事实,讲明自己的相关权益受损,希望公司要么履行送外培训,要么赔偿损失(损失怎么算、算多少,可以咨询律师,可能会有两方面,一是物质损失,即如果送训,自己将有哪些能力的提升,这个损失就用送外培训将产生的费用,包括差旅、培训费、食宿等费用,二是精神损失,即未送外培训给自己身心带来的损失,提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要求即可)。最后可表达等待三天回复期。

    过了回复期,可直接找到老板,内容与要求大致与上面相同,两次都不要提自己咨询过律师或准备了相关证据和材料,只是自己觉得“被骗了,亏大了”之类的用词都是可以的,要装得似懂非懂的样子,给他们一定的麻痹感。

    协商一致

    如果单位同意履行,即送小王到国外培训,就一定要看清楚培训协议,必要时给律师看一下后再签,甚至有必要打电话到该国外机构去咨询一下,防止被单位忽悠,如果有诈,千万不要签。

    如果谈赔偿,是否与自己的合理要求相去太远,只要不是相差太远,也不要太计较,拿钱走人吧,太较真也没有意思的。

    否则起诉

    如果协商无果,并且经过咨询律师,若通过司法程序,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那就起诉吧,不过,要做好在行业内再寻找相关工作可能会有一定难度的思想和行动的准备啊,因为即使赢了官司,公司可能会暗地将自己的形象丑化,并分享给行业内的企业。

    为保证起诉赢得胜利,建议楼主花一点钱全权委托一名品德、名声都比较好一点的律师办理吧,一是自己对法律和诉讼并不专业,避免在法庭上说错话或紧张,导致应当争取的利益打了折扣;二是虽然起诉公司,但自己不能随便请假,敢出勤还得出勤,除非公司辞退,那又得有劳动官司了。

    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虽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所以,应当不会通过劳动仲裁这个程序,可以直接起诉的。

    经验教训

    通过本案,不但小王要吸取应聘的教训,其他求职者包括我们都一样要引起注意,同样,本案中的企业也要注意。

    小王来看。要加强前期对该公司的了解(如了解到无一人送去培训的现实,肯定就不去面试);招聘简章、招聘现场照片录相、面试录音、招聘人员和老板录音等就需要在面试入职时注意收集,先小人后君子,防止出现最坏情况时自己没有充足的证据材料;入职时,要求把“送外培训”写进劳动合同,否则不入职,至少自己不会损失掉“最宝贵的时间”来折腾。

    本案公司。做不到的不要写进招聘简章中,这样去吸引或忽悠应聘者,纸是包不住火的,包括薪资/福利/试用期/保险/工作环境/食宿条件/晋升加薪等,公司实际怎么做的,就怎么写就怎么说,如果怕招不到人,可以补充说“公司和老板一直非常重视这些条件的改善,对各类人才都非常看重,已经或即将制订改善计划,相信我们的待遇和福利都会越来越好的”。应聘者问到具体的计划、数据、事实时,也可说“现在还不是太明朗,既要看多数员工需求,还要看公司整体安排,慢慢来清楚和确定下来的,如果非要现在知道这些,真的是难以回答,如果不放心,可以自己做出选择”。即使前几天还可以办得到的事,因为情况变化,今天就办不到了,也要主动及时找到相关员工进行交流沟通,争取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如果让工会/员工代表/骨干员工/部门负责人也去做工作,这样的姿态,只要不是太原则太损害员工利益的事,多数员工是会支持的,当然,如果主动提出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或安慰金或其他安抚,这样就更完善了。
来源:云南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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